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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泽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泽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784号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法定代表人:柏洪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远美,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付泽久,男,汉族,生于1947年9月1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付泽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