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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杨美志、曾修明与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美志,曾修明,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4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美志,女,汉族,1950年3月2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修明,男,汉族,1941年12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心城区滨江路汇景苑。法定代表人:向旭东,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美志、曾修明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笫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美志、曾修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唐光其代理审判员  蔡莹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