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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永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刚。委托代理人:王俊芹。被告:孙永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永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孙永权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永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