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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南二中民二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诉人包家茂因与被上诉人林开福及原审被告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罗带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家茂,林开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罗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南二中民二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家茂,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人,现住海南省三亚市港门上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开福,男,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原审被告: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罗带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雄波,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包家茂因与被上诉人林开福及原审被告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罗带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包家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包家茂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包家茂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155元,由上诉人包家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政代理审判员  许杏花代理审判员  郭冬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灵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