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946号原告:张某,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蒋某,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