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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武文秀诉邵西安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文秀,邵西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 � 判 决 书(2013)扶民初字第921号原告武文秀,女,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方国强、谷运平,男,扶沟县桐丘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邵西安,男,194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告武文秀诉被告邵西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文秀及委托代理人方国强、谷运平,被告邵西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文秀诉称,2008年我与邵西安在深圳打工经人介绍相识后共同生活,2009年8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我们在陕西共同生活三个月后回到河南扶沟大新镇,因被告家庭条件差,生活不习惯,在邵家住20多天我就一人去南方东莞打工至今,双方已分居三年之久,互相没有联系,婚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邵西安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感情好,诉状中所述不属实。经审理查明,武文秀与邵西安于2008年在深圳打工期间经人介绍开始共同生活,2009年8月28日在陕西省西乡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武文秀无婚前财产,武文秀与邵西安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二人于2010年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有效。武文秀提出离婚,其提供证人证言证实二人已分居2年以上,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武文秀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武文秀与被告邵西安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文秀与被告邵西安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长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