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霞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林玉凤、吴朝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林玉凤,吴朝寿,敖忠衍,薛宜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238号,企业代码:67651626-9。法定代表人胡晓建,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碧秋。被告林玉凤,女,1972年8月9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吴朝寿,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敖忠衍,男,1959年6月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薛宜影,男,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诉被告林玉凤、吴朝寿、敖忠衍、薛宜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巧素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