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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普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陈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贵州普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陈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38号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被告贵州普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被告陈芳,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普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陈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