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15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宜宾市戎宸安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钱隆江、何焕俊、刘兴荣、冷永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502-1号本院2013年11月4日对原告宜宾市戎宸安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钱隆江、何焕俊、刘兴荣、冷永俊、宜宾天松物资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7页第4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付原告8822元”有误,补正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8822元”。审判员 邓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