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3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黄劲与杨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劲,杨方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264号原告黄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大红、曹高敏。被告杨方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劲与被告杨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劲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5205元,由原告黄劲承担。审判员 邹丽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舜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