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商初字第3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黄劲与杨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劲,杨方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264号原告黄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大红、曹高敏。被告杨方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劲与被告杨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劲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5205元,由原告黄劲承担。审判员  邹丽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舜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