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11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四川方规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北达汽车配件经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方规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北达汽车配件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11617号原告四川方规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成都市武侯区永顺街95号2幢4单元4楼3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法定代表人廖泽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燕,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北达汽车配件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兴旺大街甲01号。法定代表人闫同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铭,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原告四川方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方规公司)与被告北京北达汽车配件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达汽车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祁广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方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小燕,被告北达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长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川方规公司诉称:我公司财务人员不慎将应付北京博大百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百德公司)货款57559元,误汇入北达汽车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右安门支行开户的账户内。我公司发现错误后多次向北达汽车公司要求其返还该笔款项,但北达汽车公司拒不返还。现我公司要求判决北达汽车公司返还不当得利货款5755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北达汽车公司辩称:四川方规公司告诉我公司误打款这件事时,我公司不知道是不是有这笔钱。后来接到了这个案件的起诉书后我公司查询了账户,确实有这笔钱,我公司承认这件事,但我公司现在已经停业了付不起这笔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四川方规公司工作人员打入北达汽车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57559元。四川方规公司称北达汽车公司和博大百德公司的账户在电子付款时收款人一栏相邻,因工作人员操作错误,误将汇入博大百德公司的款项汇入了北达汽车公司的账户内,因与博大百德公司之间的交易惯例,故博大百德公司在没有收到货款时就于当月18日出具了金额为5755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北达汽车公司称其公司早已停业,确实收到此笔款项,对四川方规公司上述陈述事实不持异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录像光盘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四川方规公司称工作人员误将57559元汇入了北达汽车公司的账户,北达汽车公司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故本院认定北达汽车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对四川方规公司要求北达汽车公司返还5755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北达汽车配件经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四川方规商贸有限公司五万七千五百五十九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九元,由被告北京北达汽车配件经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祁广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琼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