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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9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孙继杰与王保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杰,王保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038号原告孙继杰,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被告王保风,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杰诉被告王保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继杰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杰撤回对被告王保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孙继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