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9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孙继杰与王保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杰,王保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038号原告孙继杰,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被告王保风,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杰诉被告王保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继杰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杰撤回对被告王保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孙继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