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郑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366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被执行人郑美玲,女,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9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郑美玲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80000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杜 阳执行员 薛 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