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执字第8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民执字第823-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王以恒、赵建、王自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博商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724.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以恒、赵建、王自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执字第8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运成执行员 张吉峰执行员 焦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