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蔡执字第5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孝感市永鑫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孝感市永鑫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蔡执字第547-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黄陵村。法定代表人王炎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孝感市永鑫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远大村全州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蔡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孝感市永鑫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0月3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孝感市永鑫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孝感市永鑫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晓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