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陆支平、罗伟军等与涂锡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支平,罗伟军,胡定富,涂锡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陆支平。原告:罗伟军。原告:胡定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辉。被告:涂锡明。本院受理原告陆支平、罗伟军、胡定富诉被告涂锡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涂锡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浙江省诸暨市,诸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的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涂锡明的住所地并不在浙江省诸暨市,而是在浙江省建德市,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涂锡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