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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漆昭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漆昭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被告:漆昭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漆昭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