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周况况与朱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况况,朱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82号原告周况况。委托代理人缪海素。被告朱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况况与被告朱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况况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正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