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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周况况与朱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况况,朱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82号原告周况况。委托代理人缪海素。被告朱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况况与被告朱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况况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正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