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磴民二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磴口县域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革云、王忠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磴口县域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革云,王忠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磴民二初字第186号原告磴口县域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磴口县。法定代表人张起飞,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万武,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李革云,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被告王忠和,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原告磴口县域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革云、王忠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乔丽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磴口县域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起飞、委托代理人徐万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革云、王忠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磴口县域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2013年8月14日,被告李革云伙同王忠和骗走原告东风风神A60轿车一辆,价值102000元,当时付款30000元,被告要求原告把车赊给被告,当时协商剩余72000元和1440元的利息于2013年9月15日前必须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讼法院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车款748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13年8月14日原告与王忠和签订的购车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从我公司购车,如到期不能偿还,我公司有权将车扣回。2、2013年8月14日由王忠和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所欠车款和利息。3、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证明被告李革云从我公司购车的事实。被告李革云、王忠和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本院庭审审查,原告磴口县域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1号证据、2号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证明本案案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3号证据无法证明本案案情,本院不予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3年年8月14日,原告磴口县域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王忠签订购车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忠和购买原告磴口县域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风牌东风风神A60黑色轿车一辆,车辆总价款为102000元,当时付款30000元,其余款72000元于2013年9月15日前付清,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车辆基本情况、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支付了30000车款,剩余车款72000元王忠和出具借条一张,写明欠车款72000元,月息1440元。同日原告将被告王忠和购买的车辆交付。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为此原告磴口县域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本院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车款748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和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磴口县域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忠和签订购车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交付被告王忠和购买的东风风神A60轿车一辆,被告王忠和应该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欠款,长期拖欠拒不支付是错误的。被告王忠和购买车辆价款102000元,已付30000元,所欠车款为72000元,原告起诉车款74880元,其中包括双方约定的利息2880元,但原告对于利息并未主张,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部分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李革云承担还款责任,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八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三十条、一百六十七条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忠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磴口县域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车款7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磴口县域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836元由被告王忠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