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万桥与马长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桥,马长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3061号原告王万桥。委托代理人李彩,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长健。原告王万桥与被告马长健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必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万桥的委托代理人李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长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万桥诉称,2011年9月9日,借款人骆文敏向原告王万桥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三分,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被告马长健自愿为该份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急需用钱,找被告索要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马长健偿还担保借款6万元及自2013年3月19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马长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9日,借款人骆文敏向原告王万桥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三分,半年支付一次利息。该笔借款由被告马长健提供担保。在庭审中,原告王万桥的委托代理人自认2013年3月19日前的利息已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王万桥的委托代理人李彩的当庭陈述、原告所举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债务人骆文敏向原告王万桥借款6万元,该笔借款由被告马长健提供保证担保,原、被告之间设立了保证担保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王万桥作为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骆文敏归还借款,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即本案被告马长健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王万桥要求被告马长健偿还借款6万元及合理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长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万桥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3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720元,均由被告马长健负担(已有原告垫付,被告马长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必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