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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判 书(2013)龙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安阳市文昌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宗村村口08号通信光缆线杆处,与前方同方向孙某某驾驶的豫ERxx**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相撞,造成张某甲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甲负事故同等责任。经血醇检验鉴定,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4/100ml。被告人张某甲之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双方当事人针对民事赔偿事宜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安阳市公安局中心受理台接警信息表、摩托车参数、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血醇检验报告单、安阳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人孙某某证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双方当事人针对民事赔偿事宜调解。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悔罪。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宁利霞?????????????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吉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