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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鹤民二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河南欧斯腾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豫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欧斯腾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郑州豫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民二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欧斯腾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县产业集聚区光伏园区。法定代表人赵红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广君,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领取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豫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71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镇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法律文书。上诉人河南欧斯腾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豫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淇县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7日(2012)淇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二审期间,河南欧斯腾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河南欧斯腾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欧斯腾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河南欧斯腾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惠 莉审 判 员 郝���峰代理审判员 魏 方 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小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