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忙明亮与林成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忙明亮,林成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337号原告:忙明亮,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新建,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成维。委托代理人:许克强,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忙明亮与被告林成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忙明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23元,减半收取8511.50元,由原告忙明亮负担。审 判 长  李增光审 判 员  高爱会人民陪审员  于才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史夏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