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解锋、程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军,解锋,程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满族,住陕西省高陵县通远镇。被执行人解锋,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通远镇。被执行人程惠利,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解锋之妻。申请执行人王志军与被执行人解锋、程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志军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60048.88元。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解锋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志军5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王志军表示放弃。现双方已经交领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其利执行员 罗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