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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羊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羊刑初字第67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龙。辩护人雷勋,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刑诉(2013)第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龙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振华、书记员范杰、被告人杨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杨龙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市青羊区的房内创建域名为的公共网站,杨龙先后在该网站上传淫秽视频10000余部,公安机关择取其中的106部视频进行鉴定,经鉴定均为淫秽视频,经统计该网站在7月14日点击量、7月15日点击量分别达到23108次和6717次。杨龙先后通过该网站为无忧啦联盟做广告获利人民币200余元。2013年7月26日12时许,杨龙在本市青羊区其办公室内被民警挡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现场检查笔录;指认照片;网页截图;情况说明;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杨龙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事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龙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龙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龙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唐志敏人民陪审员李丽萍人民陪审员王万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雷致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