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流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流刑初字第76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3)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边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原系双流县仁宝集团的保安。2013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值班之机,窜至该集团的一个仓库内,趁无人之际,将仓库内的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被查获。经鉴定,该被盗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判处。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起诉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电脑已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单位职工郑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双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双流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双流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双价认鉴(2013)192号对被盗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所作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其盗窃的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