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冯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刑初字第1376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1992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0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辩护人蒋剑锋。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3)1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辩护人蒋剑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冯某窜至诸暨市江东路26-12号鸿运寄卖商行内,以顺手牵羊方式窃取被害人袁某置于电脑桌上的黑色苹果4代手机一部。2.2013年1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冯某窜至诸暨市望云路大小图文复印店内,以同样方式窃取被害人车靖置于电脑桌上价值1400元的黑色HTCG11手机一部。3.2013年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窜至诸暨市陶朱北路农家小院饭店,以同样方式窃取被害人丁某置于吧台上价值2700元的白色苹果4代手机一部。4.2013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窜至诸暨市江东路28-7号佰度男装店,以同样方式窃取被害人蒋某置于电脑键盘抽屉内价值1400元的黑色苹果4代手机一部。案发后,被盗黑色HTCG11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车靖,被告人冯某家属已对被害人袁某、丁某、蒋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袁某、车靖、丁某、蒋某的陈述、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人口信息、证人王某甲、陈某、王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光盘2份以及被告冯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蒋剑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冯某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赃物或已发还被害人或进行了赔偿,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本院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其他被害人亦进行了赔偿,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冯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律和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应华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