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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六中行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陈念忠与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念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黔六中行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念忠,男,汉族。上诉人陈念忠不服盘县人民法院(2013)黔盘行受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的规定,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黔公交认字(2013)第001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出具的调查、勘验、鉴定结论书,在诉讼中起证据作用,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文 勇审 判 员  宋景伟代理审判员  何与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