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凌志与黄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凌志,黄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061号原告李凌志,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告黄伟,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凌志诉被告黄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凌志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十堰市太和医院支付给原、被告120000元补偿款予以保全,同时,对被告黄伟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李凌志提供了案外人李长国所有的位于郧县南化塘镇南化村十组二层五间砖混结构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凌志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十堰市太和医院支付给原、被告120000元补偿款。二、对被告黄伟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案外人李长国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得有变卖、抵押等转移财产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天成审 判 员 赵家林代理审判员 尤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章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