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韩××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刑初字第6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因本案于2013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从2012年12月起至2013年7月止,被告人韩××在未经烟草部门许可,不具有任何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杭州市××、本县××等地非法收购卷烟,并贩卖至湖州市××、本县××等地牟利,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080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韩××多次在湖州市××横街镇晨旭副食品商行内,贩卖给沈爱华某某牌××老版���香烟共计700余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00余元。2、2013年6月底,被告人韩××在湖州市××镇××副食店内,贩卖给严某利群牌××老版)香烟50条,共计价值人民币7225元。3、2013年4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韩××多次在本县××才××副食店内,贩卖给刘才法某某牌××长嘴)香烟共计400余条,共计价值人民币76000余元。4、2013年7月5日,被告人韩××从杭州市余杭区收购卷烟后欲贩卖给沈某某,被余杭区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被查获大前门牌××软)香烟23条、中华牌××硬)香烟36条、南京牌××红)香烟7条、利群牌××老版)香烟71条××现由德清县公某某扣押),共计价值人民币24776元。案发后,被告人韩××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2000元××现由德清县公某某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案件移送函、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烟草零售信息、前科查询、退赃凭证、扣押物品清单、烟草专卖许可证查询、证人严某、何某、顾某、姚某、袁某某、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韩××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是自首,且退出赃款12000元,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韩××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000元及被查获的大前门牌(软)香烟22条7包、中华牌(硬)香烟35条7包、南京牌(红)香烟6条7包、利群牌(老版)香烟70条7包(已扣除质检损耗),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德清县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姚幸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傅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