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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行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北京蓝德瑞绍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蓝德瑞绍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行初字第462号原告北京蓝德瑞绍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羊肉胡同甲30号。法定代表人张廼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聪,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蓝德瑞绍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卫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星,男,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干部。原告北京蓝德瑞绍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由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蓝德瑞绍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北京蓝德瑞绍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健人民陪审员  吴素洁人民陪审员  许子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