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开民初字第0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葛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0386号原告葛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居民。原告葛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徐冬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明旺、被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5日按民间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补领了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子任小某。我们婚前基础一般,婚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双方领证后即分居至今,期间也无书信及电话往来。2012年12月我曾向东台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之后,被告仍我行我素。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我生活,被告给付抚育费。被告任某辩称,我与原告在今年清明节前还有往来,我对家庭及孩子是负责的,我们虽存在矛盾,但不能说没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5日举行结���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任小某。原告目前在南通打工,被告在无锡工作,婚生子在原告父母处生活,因孩子抚养等生活琐事两人发生一些矛盾。2013年3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现因矛盾未能彻底化解,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双方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调解协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两人在两地工作,加上孩子出生带来的一系列生活压力,致关系疏远。从原、被告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及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原、被告两人结婚不到三年,孩子刚刚过周,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情谊,克尽家庭责任,相互尊重,夫妻关系可望重归于好。故原告要求���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某要求与被告任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冬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孟 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