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裴玉龙与刘勇、李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玉龙,刘勇,李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裴玉龙,男,汉族,1989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倩,女,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关于裴玉龙申请执行刘勇、李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勇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97号台胞小区25号楼5单元5层58号房屋(产权证号:11010398**)登记至申请人裴玉龙的名下。身份证号:41022419890708101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