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李庆成与叶德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庆成,叶德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保字第134号申请人:李���成。委托代理人:陈维标。被申请人:叶德广。申请人李庆成与被申请人叶德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庆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叶德广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海花园1幢2单元3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181602,地号:1-000-11595-14),并以现金及案外人黄振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华府公寓71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苍南县字第00229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苍国用(2012)第02-0794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叶德广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海花园1幢2单元3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181602,地号:1-000-11595-14);二、案外人黄振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苍南��龙港镇华府公寓71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苍南县字第00229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苍国用(2012)第02-0794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租赁、赠与被扣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4270元,由李庆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小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