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刘少启与张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启,张光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364号原告:刘少启,委托代理人:秦瑜。被告:张光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启与被告张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刘少启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少启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灵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瑜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