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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刘少启与张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启,张光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364号原告:刘少启,委托代理人:秦瑜。被告:张光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启与被告张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刘少启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少启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灵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瑜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