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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12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重庆瓦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康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瓦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康寿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2930号原告重庆瓦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623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4928-0。法定代表人闫建亮,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天波,男,汉族,1949年6月5日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光华街87号164,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4906051911。被告康寿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瓦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瓦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康寿忠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瓦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瓦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瓦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