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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65号原告李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西安打工时相识,不到一年结婚,婚后于2010年3月1日生一女,取名王某某。有了孩子后,被告不幸受伤,致使左腿残疾,接着孩子又大病一场。被告父母听信谣言,认为家中有邪气,从那以后被告及其父母对原告态度大变,被告父母不仅经常因为小事和原告大吵大闹,甚至对原告动手;被告也对原告生疑心,原告按客户要求送人送货无固定规律,有时回家晚些,被告以为原告和别的男人约会,原告多次解释并给被告很多证明,而被告疑心反而越来越重,一次竟将原告左耳打成耳膜穿孔,至今未愈,听力明显下降。被告不但经常无故阻止原告营运,而且损坏车辆。被告还换了家里锁子,经常把我往外赶,说我不是他妻子,对我不信任。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孩子王某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原告自愿全部承担;3、嫁妆系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其余共同财产放弃分割。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各一份。被告王某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一、我与原告婚姻基础好,2007年我与原告在西安打工相识经自由恋爱、同居生活后于2009年底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4月14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某;二、我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也好,婚后双方相互关心,即使我跌伤左腿膝盖,留下后遗症依然没有影响我们夫妻间的感情。2012年7月份,原告提出买面包车,我虽经济拮据,但还是到处借钱买了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并拖着病腿陪原告练了半个月车。之后我每天去上人市,原告出车完后每天八点就回到住处,后来就越来越晚,我干活回家做好晚饭一直等不到原告回家,加之我打工的钱未结,有时出去吃饭要向原告要钱,原告就与我吵闹,情急之下我打了原告一耳光,但打后我就后悔不已,此后打工回家还拖着疲惫的身子给原告洗头、洗衣服,为的就是加倍补偿。今年7月份,原告审车、给车缴保险都是向我要的钱。原告诉称和我父母经常吵架等事纯属误会,事后我父母帮原告娘家打核桃已经和好。我和原告每次吵完架也是很快就重归于好,原告称我毁坏车辆也与事实相悖,我不小心打坏车上一块玻璃,很快就给换了块新的,并非故意。被告王某没有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法、真实,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6月在西安打工时相识,于2009年正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2月2日领取结婚证,2010年4月14日生下女孩王某某。婚后二人关系很好,后因被告父母和原告发生矛盾二人时有争吵,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被告2010年跌伤左腿膝盖留下后遗症,双方感情依然未受影响。2012年6月,原告打算借钱买面包车,被告多方筹措30000元钱交给原告,后原告开始跑车,二人因交账问题时有争执,产生矛盾,于2013年5月17日分居,7月份,原告向被告要钱审车、给车缴了保险。2013年9月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且经较长时间相互了解后结婚,婚姻基础好,婚后二人相互关心,生病互相照顾,为家庭共同努力,即使分居之后,也是相互帮助。原告因被告对自己不够信任提出离婚,也是由于发生矛盾后双方没有处理好导致夫妻感情受到一些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亦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加强沟通,消除误会,巩固夫妻感情,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共同创建和谐幸福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育森审 判 员  井小军人民陪审员  郭志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