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野诉被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金宇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开发公司、张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野,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金宇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开发公司,张永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804号原告王野(系东营区精益电器五金销售部业主),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綦朝霞,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496069-X。法定代表人裴素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静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广饶县。委托代理人岳学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被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金宇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代表人崔文山,总经理。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开发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代表人丁伟,经理。被告张永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野诉被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金宇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开发公司、张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6元,减半收取390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浩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纪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