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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02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亚联家园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02449号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洪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5-2号803室。法定代表人杜文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舒。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18号正通创意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朱海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媛。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朋普乐公司)诉被告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音网视公司)、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酷溜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优朋普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洪波,光音网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舒,酷溜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优朋普乐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依法对电影《倚天屠龙记之魔教教主》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我公司发现北京亚联家园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亚联家园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吧计算机上,通过光音网视公司、酷溜网公司的网酷院线平台,为普通的消费者提供在线浏览、播放上述涉案影片服务。我公司还在另外一家网吧发现有利用上述网酷院线平台提供涉案影片播放的行为。光音网视公司、酷溜网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电影,侵犯了我公司对涉案电影享有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光音网视公司和酷溜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光音网视公司和酷溜网公司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光音网视公司、酷溜网公司在《新京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光音网视公司答辩称:首先,我公司确实与亚联家园公司存在“网酷网娱大师”软件合作协议,是我公司授权亚联家园公司使用,该公司也支付了相应的使用费;其次,我公司和酷溜网公司存在合作,并与酷溜网公司的关联公司天津酷溜正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酷溜正元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通过“网酷网娱大师”软件对其网站进行推广,涉案影片均由酷溜网公司提供并存储于该公司服务器,我公司只是链接至该公司,并且对所有电影均没有添加和删除的权限,因此我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优朋普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酷溜网公司答辩称:首先,涉案电影不是我公司提供,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光音网视公司是与酷溜正元公司合作,我公司只是通过技术手段将二级域名解析到光音网视公司服务器,对相关内容和页面编排无法控制,涉案电影也是存储在光音网视公司的服务器内;其次,优朋普乐公司的涉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涉案电影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优朋普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并且要求消除影响的诉请没有依据,亦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优朋普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经审理查明: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载明,涉案电影《倚天屠龙记之魔教教主》出品公司是永盛电影制作有限公司,该片于1993年11月在香港完成,并于1993年12月首次在香港公映。KOTEWALLLIMITED是该片的版权持有人。涉案电影《发行权证明书》及其附页载明,上述出品公司永盛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将该片版权转让给KOTEWALLLIMITED,KOTEWALLLIMITED将该片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嘉乐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嘉乐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将该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除外)境内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优朋普乐公司,授权期限为自2009年2月15日起至2012年2月14日止。2010年1月1日,光音网视公司向亚联家园公司出具《“网酷网娱大师”软件使用授权书》,载明:“网酷网娱大师”软件是一款专为网吧消费者提供通过搜索、链接到国内各知名正版影视娱乐网站的视频娱乐搜索软件。光音网视公司(以下简称授权人)作为“网酷网娱大师”软件的提供厂家,获得了包含但不限于酷6网(ku6.com)、激动网(joy.cn)、搜狐网(sohu.com)、乐视网(letv.com)等国内多家知名网络影视内容提供商各自所属网站的推广展示授权,通过软件搜索链接到上述网络影视内容提供商各自所属网站并在其网站二级域名下进行观看(上述搜索链接得到的影视内容分别由各网络影视内容提供商存储在自己所属服务器上(如netkuu.joy.com激动网二级域名服务器、netkuu.ku6.com酷溜网二级域名服务器等等)。上述影视内容提供商所属网站均具有国内外大量正版影视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影总公司、保利博纳、华谊兄弟、央视等所拍摄影片网络信息传播权),其作为影视内容提供者均具有包含但不限于工信部、工商部等部门审核颁发的相关证书等合法经营资质。本软件的影视内容提供者为各网络影视内容提供商,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本软件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并无任何存储及下载等功能。现授权亚联家园公司非独家在其经营的网吧场所台式机上网电脑使用该软件,具体授权内容为“网酷网娱大师”软件非独家网吧使用权。通过软件的技术搜索,在互联网影视内容提供者所属网站内观看授权人推广展示网站(即网络影视内容提供商)的内容。授权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授权使用费为1800元。授权人推广展示的影视内容提供者均为国内各知名视频网站,其已经过广电总局、文化部、工信部等部门的严格审查,在版权方面有着严格的自审程序:本软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控制通过搜索、链接得到的详细影视视频名称及内容,如果被推广展示网站在其互联网服务器内删除相关影视视频,本软件即不再提供与之相对应的搜索链接服务,所搜索链接到的内容同其主网站的内容完全一致,所以授权人与被授权人均无权也无能力及必要获知更进一步的信息。光音网视公司同时向亚联家园公司展示了其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该证书编号为:文网文(2009)292号。2010年1月7日,酷溜正元公司出具《使用授权书》,载明光音网视公司与酷溜正元公司共建合作频道,域名为netkuu.ku6.com或gy.zz.ku6.com,现授权光音网视公司可在上述合作频道内,通过其自有的“网酷网娱大师”软件平台使用酷溜正元公司旗下网站酷6网的正版视频内容(所有内容仅限于在Ku6及其子域名范围内使用),授权期限为2010年1月10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亚联家园公司为网吧经营者,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010年10月20日,在亚联家园公司经营的网吧选择任意一台电脑进行登陆。点击电脑桌面上的“网酷影院”图标后,进入网址为“http://bar.netkuu.com/index.html”的页面,该网页左上角有“NetKuu网酷”的字样,网页标题栏显示有动作、爱情、喜剧、战争、恐怖、剧情、科幻等影视作品分类,网页的底部显示有Copyright©2000-2010netkuu.comAllrightsreserved.出品方:星辰在线、光音网视,技术提供:光音网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湘B-2-4-20060058,文网文(2009)292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号:1808294,搜狐网、ku6网、激动集团、乐视网、骄阳文化版权提供。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倚天屠龙记之魔教教主”进行搜索,并点击搜索唯一的结果“倚天屠龙记之魔教教主”,页面跳转至“http://netkuu.ku6.com……”的页面,并显示有电影《倚天屠龙记之魔教教主》的海报以及导演、主演信息以及剧情介绍。点击“点播”后,相关影视视频可以正常播放,整个播放过程均处于netkuu.ku6.com域名下。对上述点播过程以及多部案外影视作品的播放过程,优朋普乐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857号公证书。经比对,公证播放的上述影片内容与涉案电影《倚天屠龙记之魔教教主》相同。2010年12月27日,优朋普乐公司还对北京市“沸腾亮点网吧”播放包括涉案电影在内多部电影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了(2010)京国立内证字第28517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显示涉案电影的播放亦为从涉案网酷平台跳转至网址为http://netkuu.ku6.com的页面中,且播放涉案影片的域名均为netkuu.ku6.com,公证过程与上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基本相同。另查一,ku6.com域名的备案和持有者为酷溜网公司,酷6网(http://www.ku6.com)的经营者也是酷溜网公司。酷溜网公司与酷溜正元公司为关联公司,酷溜网公司取得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资质证件。另查二,优朋普乐公司表示本案主张的光音网视公司和酷溜网公司的赔偿数额并不局限于涉案提供证据的网吧,相关网吧公证取证是为了证明光音网视公司和酷溜网公司侵权范围广泛。上述事实,有影视作品光盘、权属公证书文件、《“网酷网娱大师”软件使用授权书》、《使用授权书》、侵权公证书文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优朋普乐公司合法取得了涉案电影被授权期限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上述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亚联家园公司通过光音网视公司提供的“网酷网娱大师”软件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涉案电影播放的域名为netkuu.ku6.com,而酷溜网公司为ku6.com域名的备案和持有者,也是酷6网(http://www.ku6.com)的经营者,再结合《“网酷网娱大师”软件使用授权书》中载明的内容,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酷溜网公司通过涉案“网酷网娱大师”软件提供了涉案电影的内容。酷溜网公司虽然否认其通过服务器提供了涉案电影,但并未对本案中链接至ku6.com网站可在线播放涉案电影的事实予以合理解释,因此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本院对于酷溜网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酷溜网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提供了涉案电影的播放,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现通过《“网酷网娱大师”软件使用授权书》载明的内容可以看出,针对“网酷网娱大师”软件,光音网视公司与酷溜网公司在内的多家影视内容提供商进行影视资源合作,采取的是定向链接影视内容提供商二级域名网站的模式;同时,网酷平台对相关影视资源进行了不同栏目的分类,通过网酷平台搜索栏进行涉案影片的搜索后搜索结果唯一,并且所在页面对涉案影片的片名、导演、主演等内容进行了介绍。因此,对于此类作品名称明确且内容完整的影视作品视频文件,光音网视公司在通过定向合作借此赢得用户的同时,其有能力也理应施以必要的注意;第三,酷溜正元公司作为酷溜网公司的关联公司,在其所出具《使用授权书》中明确授权光音网视公司使用酷溜网公司所有的二级域名,表明光音网视公司提供对涉案影片的搜索和链接服务与使用酷溜网公司的涉案域名对涉案电影的播放行为密切相关。综上,本院认定光音网视公司通过“网酷网娱大师”软件播放涉案电影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通过合作共同导致了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应当与酷溜网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光音网视公司对于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北京市“沸腾亮点网吧”亦使用涉案“网酷网娱大师”软件提供了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因此,应当将该行为计入光音网视公司和酷溜网公司侵权赔偿的范围内。现优朋普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而鉴于优朋普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是酷溜网公司、光音网视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故本院将综合考量涉案电影的知名度、影响力、酷溜网公司和光音网视公司的侵权行为方式、范围、性质、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考虑到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已经足以消除涉案侵权行为之影响,优朋普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还存在其他不良影响,故对于其要求酷溜网公司、光音网视公司在《新京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线传播涉案电影《倚天屠龙记之魔教教主》;二、被告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千元;三、驳回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刚人民陪审员 张   金   妹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苗苗书记员王晓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