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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21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朱国君与杜天华、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君,杜天华,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2167-2号原告:朱国君,被告:杜天华,被告:杜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君与被告杜天华、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君撤回对杜峰的起诉。审 判 员 叶冬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天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