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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桂龙胜、周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桂龙胜,周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3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芜湖市。负责人:陈光华,行长。被执行人桂龙胜,男,1983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漫,女,1983年4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桂龙胜、周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5日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镜民二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玉龙执行员  王受聪执行员  陈 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仕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