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6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天津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良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良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665号原告天津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B区1907号。法定代表人李济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河,该公司经理。被告戴良信。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天津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良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邢纪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纪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