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文山综合修理部与梁桂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文山综合修理部,梁桂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涞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文山综合修理部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门营村负责人:杨德文职务:该综合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京,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桂红,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原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文山综合修理部与被告梁桂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文山综合修理部的委托代理人王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桂红经公告送达后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文山综合修理部诉称,2010年11月20日原告委托朋友史某某与被告签订转让大货车协议一份,该协议规定,原告委托史某某把大货车京G543**卖与被告,总价款29万元,被告应于2011年前付车款10万元,余款2011年5月之前付清,付清后将车辆过户给被告。签订协议后,被告将京G543**大货车开走,被告于2011年1月12日给付车款26000元,2012年8月15日付车款10万元,共计给付车款126000元,尚欠164000元。原告多次派史某某向被告索要车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拖欠至今。被告无故拖欠车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的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给付购车款164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10年11月20日史某某与被告梁桂红签订的购车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证据二,机动车登记证书(110002953354)。证明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证据三,原告方的营业执照、负责人杨德文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梁桂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合法身份。证据四,证人史某某的到庭证言。证实史某某受原告委托把G54375大货车卖给被告梁桂红,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总价款为29万元,被告共给付126000元,尚欠164000元的事实。被告梁桂红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及质证意见。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文山综合修理部系车辆京G543**的所有权人,原告于2010年委托史某某将该车售出,后史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于2010年11月20日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将车牌号为京G543**的货车以29万元价款卖给被告。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前付车款10万元,余款2011年5月之前付清,车款付清后将车辆过户给被告。签订协议后,被告将京G543**大货车开走,后被告分别于2011年1月12日付车款2.6万元、2012年8月15日付车款10万元,共付车款12.6万元,尚欠车款164000元。后原告多次派史某某向被告索要车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拖欠至今。因此,原告为了维护合法利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给付购车款164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史某某接受原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文山综合修理部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梁桂红签订的购车协议为隐名合同,合法有效。依据隐名代理合同的“披露制度规则”,在史某某向原告披露第三人为梁桂红的情况下,原告有权直接起诉梁桂红,双方主体适格。被告梁桂红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车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购车款164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的请求,因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被告梁桂红经公告送达后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桂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文山综合修理部购车款164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被告梁桂红承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做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郄宝宏审 判 员 许克景代理审判员 杨秋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