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022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522。被告张某乙,男,汉族,住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0018。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线教代理审判员 何 莹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宗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