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潢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潢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84年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住潢川县来龙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6月5日被潢川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3)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李某甲、潘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潢川县城关镇三环路金润大厦楼下租得门面房一间,购进海洋之星、超级海洋之星等赌博机十余台开设赌场进行赌博赢利活动。期间,李某甲聘请被告人李xx负责该赌博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为赌博的客人换取、兑现筹码,并支付被告人李xx没月工资2000元。同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xx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xx对起诉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李某甲等人在潢川县城关镇三环路金润大厦楼下租得门面房一间,购进海洋之星、超级海洋之星等赌博机十余台开设赌场进行赌博赢利活动。期间,李某甲聘请被告人李xx负责该赌博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为赌博的客人换取、兑现筹码,并支付被告人李xx每月工资2000元。同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xx的供述,2013年2月底的一天,我通过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旱湖路北口金润大厦门朝西一家电玩城门上贴的广告应聘到这家电玩城当经营管理员,老板李某甲每月开我2000元工资。过了一段时间,电玩城又聘了宋xx、廖xx两个女服务员,每月工资2000元。李某甲每天给我电玩赌博资金,我再分配给她俩,当天下班后,她俩把剩下的赌资交给我,我再如数交给李某甲。从我上班到被查,我转交给李某甲的本金和赢利钱在30000元至40000元之间。电玩城里赌博机有车王一组8台连线、一台海洋之星、一台超级海洋之星、一台金财神、一台金鲨银鲨、一台龙行天下、一台最佳拍档、一台大白鲨。2、证人宋xx的证言,2013年3月2日,我应聘到旱湖路北口头金润大厦一楼门朝西门店当服务员,店里有好几台电子赌博机。一个叫俊伟的给我说他负责电子赌博城的经营管理,每月给我2000元工资,3月底,俊伟又招聘廖xx当服务员,工资也是2000元。我和廖xx每天给每台赌博机上分。这家电子赌博城是“浩男”和“伟”委托俊伟管理经营,平时经营的运转资金都是俊伟给我和廖xx,我们下班时和俊伟结营业帐。3、证人廖xx的证言,2013年5月24日,我根据金润大厦楼下一家电玩店门口贴的招聘广告应聘当服务员,每月工资2000元。平时到店里管理、收钱的都是俊伟,我和梅都是管理员,给赌博机上分、下分。4、被告人李xx的辨认李某甲的笔录,5、现场勘验经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6、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7、到案说明,2013年6月5日18时许,潢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朱罡、沈政在对宋xx询问时,李xx来了解案情。宋xx指认李xx为电玩城的负责人,遂将李xx抓获。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李xx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二十五天,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莹人民陪审员 段术林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志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