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民初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周广锋与蔡伟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锋,蔡伟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749号原告:周广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龚俊锋。被告:蔡伟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锋与被告蔡伟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广锋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广锋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42元,依法减半收取5221元,由原告周广锋负担。审判员  魏岩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方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