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103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德庆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9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0日15时21分,被告人梁某驾驶粤E×××××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人民路44号对面时靠边停车并打开左前门,遇被害人黄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从后方驶来撞到被告人梁某打开的左前门下方,造成摩托车倒地,黄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梁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及时报警等候交警处理,拨打急救电话抢救被害人。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由被告人梁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22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梁某表示谅解。截止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梁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471200元。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梁某自行到交警部门继续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黎某的证言,报警记录,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佛公禅交认字(2013)第000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对比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被告人梁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本院(2013)佛城法庙调确字第1825号民事裁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据,户籍证明,被告人梁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于事故发生后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梁某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泳蕾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