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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特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淑卿、郝玉麒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特字第2637号申请人王淑卿。委托代理人李聪,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郝玉麒,曾用名郝玉琪。委托代理人王同敬。申请人王淑卿申请宣告郝玉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淑卿述称,申请人与郝海系夫妻关系,二人有一子名郝玉麒。郝海于1982年3月30日死亡。被申请人郝玉麒于1979年经河南省××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多次治疗未愈。被申请人目前无婚姻无子女。因被申请人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随着年龄增长,病情逐渐严重,需监护人办理其有关事宜。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淑卿与被申请人郝玉麒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郝玉麒于1979年经河南省××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经多次治疗未愈。2013年11月13日,郑州弘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郝玉麒目前患“精神分裂症”;2、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依据上述鉴定结论并结合被申请人郝玉麒的其他诊断证明,可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郝玉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淑卿为郝玉麒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会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