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民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朱某某、朱某某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864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朱某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4元,减半收取2722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玮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