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商初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徐翔城与张建光、李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翔城,张建光,李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845号原告徐翔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银伟、周建雷,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光。被告李爱红。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圣康、戴剑剑,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建光、李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光、李爱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翔城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翔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967元,减半收取26983.5元,由原告徐翔城负担。审 判 员 张锦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